违约爆仓频发,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处置?沪深法院出台新规…

时间:2019-11-21 21:54:2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违约爆仓频发,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处置?沪深法院出台新规…

今年以来,因为股权质押爆仓,债务违约股权被司法拍卖的数量不少。为此,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相继就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推出新规。

目前,对于股票的执行处置问题,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直接按照市场价格抛售;当事人自行折价办理过户;寻找第三方案外人接盘买断;网上直接挂牌拍卖。一旦强制执行的股票数量较大,如果直接通过抛售方式处置,很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乃至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为此,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相继就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推出新规。比较而言,上海金融法院的做法更具创新性,上海金融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将拟处置的沪市上市公司大宗股票委托上交所发布司法处置股票公告,并依托上交所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完成大宗股票处置中的询价、竞价匹配、结果公示等相关协助执行事项。

执行难问题值得重视

11月18日至11月19日,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持有的康盛股份4400万股股票,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1.23亿元。竞买人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拓洋”)经过一次报价,以起拍底价成为上述竞卖股份的受让人。

今年以来,类似康盛股份的大比例股份被司法拍卖,公司控制权因此易主的案例并不少见。

与此同时,受金融去杠杆等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融资渠道缩紧,控股股东、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进行融资的规模越来越大,由此引发金融执行案件中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处置的情况较为常见。

wind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月20日,A股市场质押股数5898.5亿股,市场质押股数占总股本8.82%,市场质押市值为43911.01亿元。其中大股东质押股数5994.69亿股,大股东质押股数占所持股份比7.58%,大股东未平仓总市值22157.82亿元,大股东疑似触及平仓市值22712.81亿元。

今年以来,仅上海金融法院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91件,其中涉及大宗股票处置的案件达40余件,涉及处置股票的总市值超过80亿元,相当比例的执行案件中待处置上市股票超过了总流通股的5%以上,部分案件待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已经超过30%。

而在当前的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模式中,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自行出售和当事人协商以股抵债,还是法院在二级市场强制卖出或网络司法拍卖,由于处置规范不统一、证券资产的变价规则不契合、证券监管要求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大宗股票的处置普遍存在成交率不高、处置价格偏低、股价大幅波动等问题,影响了金融执行案件的效果。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钟明表示,不同处置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对市场、对营商环境都将产生不同影响。比如,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中,质押股票往往数量大,直接通过抛售方式处置,很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乃至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而折价过户或接盘买断则可能损害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规范上,对上市公司股票执行处置也存在模糊地带。据了解,除2001年最高法院曾出台过一个相关司法解释外,截至目前关于股票执行处置问题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沪深新规各有千秋

有见及此,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院相继就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推出新规。

深圳中院制定并印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经常见诸A股公告。《指引》明确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范围,则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票价值原则上参照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60%确定。

对上市公司股票变价方式,《指引》按照所涉股份比例确定。

《指引》规定,非董监高所持的无限售流通股,如拟变价股票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以上,或者股票长期停牌(六个月以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变价;如占总股本比例在5%以下,符合大宗交易条件的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不符合大宗交易条件或者大宗交易后的剩余股票,可以指令所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三十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如执行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一般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变价。

与深圳中院不同,上海金融法院的措施更具创新性。

11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简称《股票处置规定》)。

《股票处置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执行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原则、方式和流程,构建了在证券交易所协助下的大宗股票全新处置模式——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是指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渠道发布大宗股票司法处置公告,依托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完成竞买申报、竞价匹配、结果公示等询价竞买相关事项的大宗股票强制变价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以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前,应根据拟处置股票的数量、性质、市场价格、持股比例等相关因素确定是否分拆处置及分拆后的最小竞买申报数量,分拆单元数量不得超过200份。而参与竞买的投资者需缴纳保证金。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除创新性地采取了分拆式处置规则外,还确定了更加符合证券产品特征的价格发现规则,明确无论首次处置,还是后续处置均以竞买日或竞拍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为基准,确定处置保留价,并按处置效果合理安排再次处置的降价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沪深两地法院的新规,均涉及了股转系统这一证券交易场所的挂牌股票处置。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法学博士刘安认为,可以预见随着新三板改革的加速,以具备充分流动性的新三板大宗股票为执行标的案件未来也会得到有效的规范,不仅要关注沪深交易所,多层次资本市场各个层面的证券执行都需要司法层面的有效回应。

第一只股票处置公告下周发布

为出台《股票处置规定》,早在本月初,上海金融法院就与上交所签署了《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就上交所上市公司大宗股票的执行司法协助达成合作意向。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目前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开发已经完成,并通过测试。在与上交所充分沟通后,上海金融法院拟定于下周邀请上交所会员单位、机构投资者等在证券交易所召开专门的研讨会,并于当日完成第一只股票的处置公告发布,陆续启动股票处置工作,并力争尽快实现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在更大范围内适用。

对比沪深两地法院近期推出的上市公司股票执行新规,深圳侧重在现有措施的梳理与规范化,而上海则提供了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刘安认为,沪深两地法院的司法规范性文件针对上市公司股票处置难的问题,全面规范了执行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在上位法和系统性司法解释缺位的前提下,让沪深两地的执行法官在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牵连影响广泛的大宗股票执行处置)时有规可循,得以“按图索骥”,是值得肯定的地方性司法创新努力。“如果未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模式予以吸纳确认,将是资本市场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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