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调查:女子被掌掴后跳楼事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不予立案

时间:2019-11-07 15:09:5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独家调查:女子被掌掴后跳楼事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不予立案

央视网消息:这里是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欢迎收看法治在线。今天我们继续关注云南曲靖女子跳楼事件。8月14日,20岁的小寒从曲靖市一家宾馆4楼房间窗户跳下,导致重伤。昨天(6日)的节目中,法治在线记者独家采访了小寒以及现场四名当事人,并根据独家获取的监控录像讲述事发经过。其中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备受关注。那么到底是什么让小寒和男友发生了矛盾?数位朋友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又有何依据?法学专家如何解读呢?

女子多次被拖拽上楼 双方纠缠十分钟

事发地点位于云南曲靖的一家宾馆内。8月14日那天清晨六点多钟,在二楼楼梯拐角处,下楼的小寒,和上楼的男友朱某敏以及另外两人朱某彬、吕某相遇,朱某敏说了几句话后上楼,朱某彬和吕某则拉住了要下楼的小寒,从一楼到二楼的楼梯拐角处,到二楼楼梯拐角处,在这段三四米的楼梯上,朱某彬和吕某多次试图拉拽小寒上楼,纠缠10分钟后,两人将小寒拉拽到4楼的406房间。

进屋后摔杯吓对方 却遭男友责骂扇耳光

进屋后,小寒在要回手机无果后,摔碎玻璃杯试图吓吓对方,但换来的却是男友朱某敏的责骂与耳光。随后,情绪激动的朱某敏被朱某彬拉出房间,而就在他们出门后不久,小寒就跳了楼。到底小寒和朱某敏两人之间发生了什么,会造成如此冲突呢?这还要从两个月前开始讲起。小寒一家住在昆明,此前曲靖读过书,今年暑假,她再次来到曲靖,准备边打工边考幼师资格证。在这期间,她经常和闺蜜卢某奥待在一起。

小寒:玩得很好,基本上就是那会就是只要在曲靖就肯定跟她一块吧。

在七月份的一次聚会中,卢某奥的朋友朱某敏结识了小寒,并对她展开追求。没多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开始相处得不错。

小寒的闺蜜 卢某奥:她要吃什么或者要去哪玩,跟她现在男朋友讲,都把手上的工作给放了,然后带她出去玩啊,带她出去吃东西啊。

一名当事人讲述女子曾因自残手臂留疤

卢某奥在采访中提到过这样一个细节,小寒在与之前的男友相处时,曾因为吵架而用刀划伤自己的手臂,留下了一些疤痕。

小寒的闺蜜 卢某奥:她自残的时候,我在场就有两次。但是我亲眼看到的也就两次,/有一天晚上,就是,也是跟之前的那个男朋友,也不说吵架,就是在街上遇到,那个男的跟另外一个女的在一起,然后回到我们住的地方,就选择用那个玻璃划手。对于划伤自己手臂这一点,也得到了小寒本人的证实。

小寒:就是没地方发泄吧,一个人郁闷的时候,没地方发泄就会这样吧。

卢某奥说,在两人的相处过程中,朱某敏还曾找寻祛疤药,希望能帮小寒去掉表面的伤痕,进而抹掉她心中的痛苦回忆。

小寒的男友 朱某敏:我也问过她什么原因,她说她难过,我说你难过你也不能伤害自己嘛。

甜蜜的时光颇短暂,8月13日,小寒和朱某敏爆发了结识以来最大的一次矛盾,这也成为跳楼事件的导火索。

朱某敏说,当天晚上九点多,朋友约他去办事,他就将小寒送到宾馆找卢某奥。

小寒的男友 朱某敏:办完事之后呢,然后就是朋友就约着到KTV里边去唱一会儿歌,大概就是11点半,12点不到这个,她就发消息来跟我吵架。

原来,此时小寒听说朱某敏出去玩了,所以打电话来质问。

小寒:后面她(卢某奥)又说他们去玩了,然后我们也去吗,我们就玩,后面我们也没告诉他们。

两人的矛盾就此产生,后来,朱某敏到了卢某奥和男友朱某彬所开的宾馆房间内玩游戏。到了第二天,也就是8月14日凌晨三四点钟,小寒和卢某奥也回到了这家宾馆,但小寒并没有上楼。

小寒:因为她说的,她说她男友在上面,还有我男友他们都在上面,我说我就不上去了,因为我跟他吵架了,我说我不上去了。

小寒的闺蜜 卢某奥:她不上来啊,然后我就说那你待会你去哪了,我又找不到你,我这个时候你让我去哪里找你。她就说,那你把我手机给拿上去,我待会一定会上来了,她就把手机递给我。

据小寒说,当时她很生气,于是回到自己和男友租住的房屋内,将自己的东西收拾好,然后准备去宾馆找卢某奥拿了手机,就离开这个让自己伤心的地方。

三人外出寻找女子 双方相遇 仍不愉快

而此时的宾馆房间内,有四个人,分别是小寒的男友朱某敏,卢某奥,卢某奥的男友朱某彬以及他们的朋友吕某。从卢某奥回到宾馆,到此时已经过去了一个多小时,见小寒久久没有上来,朱某敏就叫上朱某彬和吕某一起下楼找小寒。十来分钟后,双方在街上相遇,然而,这次相遇却并不是很愉快。

小寒的男友 朱某敏:我叫她,我说小寒,我叫她,她不理我,我就叫她,她还是不理我,我叫她三遍她还是不理我。

小寒:遇到他们我就问了一下,我就说我手机你们拿着没,他们说没有拿,然后就继续找我闺蜜拿去,找卢某奥去拿手机。

夏日的清晨仍是有些微凉,小寒和朱某敏在这个清晨的第一次碰面,却并没有让双方的情绪冷静下来。

小寒的男友 朱某敏:然后就走到这边这个红绿灯,她就把鞋脱了,赤着脚走。她完全不理我。

监控显示,小寒拿着鞋,赤脚走在前面,朱某彬和吕某则在后面拉拽着朱某敏。

小寒的男友 朱某敏:他们当时是说我不要太激动,控制一下自己情绪,跟她好好讲,我说好。

走在前面的小寒,先一步走进了宾馆,来到卢某奥的房间,找到卢某奥拿回了自己的手机。

小寒:我就问她我手机呢,她说在桌子上,我去拿,她就问我要去哪,我说我要回家了。

小寒和卢某奥简单说了几句话后,小寒便离开了房间,而此时朱某敏三人也正好回到了宾馆,他们和小寒就在宾馆二楼的楼梯间相遇了。之后便发生了两人拉拽小寒上楼,小寒在房间内拿玻璃片想要自杀,朱某敏打了小寒并被拉出门外的一系列过程,而最终的结果,就是小寒从四楼坠落导致重伤。

警方如何认定 四个焦点问题受关注

事件发生后,警方调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小寒家属不服,并相继申请复议与复核。但是从复议到复核,警方的结论是一致的。可是对于公众质疑的一些案件细节,警方是如何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的呢?这里面有四个焦点问题最受关注。

焦点一:朱某彬和吕某在楼道内对小寒的拉扯行为,是不是对小寒人身自由的侵犯?

小寒的姐姐 李某:我妹妹就是很抵触的,就是很不情愿的,很不情愿上楼的那个状态,在他们拖拽她的期间,她有蹲在地上,坐在地上,然后用脚抵着那个楼梯,抵着那个楼梯那样子的,有那样的行为,就是很不情愿。

警方:推拉目的是劝说和好 无犯罪目的

对此,曲靖市公安局认为,朱某彬、吕某在宾馆楼梯间对小寒的劝说、推拉行为,其目的是劝说她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没有实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

曲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曹永林:从事实上,它就是一些,就交谈啊,有拖扯,拉扯,这个没有问题,事实就是这么经过。那期间她有自行上楼的情况啊,对吧,她有自行上楼,她然后她期间,这个她有谈笑的时候。

房间内责骂扇耳光 是否涉嫌非法拘禁

焦点二:在房间里,男友朱某敏对小寒责骂、打耳光等行为,是不是对小寒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涉嫌非法拘禁?

小寒的姐姐 李某:那么严重的后果,他没有受到拘留,警方没有拘留人,所以对于这一块我也有很大的质疑的。

警方: 无证据表明存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

对此,曲靖市公安局认为,在房间内,没有证据表明几人存在限制或剥夺小寒人身自由的情况,所以并不构成非法拘禁。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 吴学境:非法拘禁它刑法规定主要是达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这个从客观方面,主要是看行为的强度,这是一个考量的方面,强度能不能达到我们认定。如熟人朋友之间这样的,说啊,劝啊,在房间里这样谈啊,商谈啊,这些一般不认定,这是强度。 第二个,时间一般要达到24个小时,一般。第三一个就是,它非法拘禁本身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谓本身的行为就是,是否能够达到这个限制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或者有捆绑啊,有这样非常严重的那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几个方面综合来衡量,来分析,是这样的立案标准来立案的。

而在小寒的描述里,她害怕从门口出去会再次遭遇暴力。

当事人 小寒:我就看到他们(朱某敏和朱某彬)在外边,然后当时我也想过从门口走出去,但是我就是又怕他再次对我使用暴力。因为我一个女孩,我又没有他力气大,我就想着怕他再次对我使用暴力,然后我就坐了一会儿就看到那个窗子是开着的,我就想着往窗子那里下去。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 吴学境:首先他们是熟人朋友之间的关系,经常在一起喝酒唱歌的。这个是完全可以排除的,人家怎么可能不让她走,第二个情况呢,就是人家没有采取过激的,或者说捆绑啊,或者是其他非法违法的行为来逼她做什么违法的事,这方面的情况,这也是排除的。第三个,她本身跟一些当事人,特别是朱某敏,就是男女朋友关系,这个人家不让她走,也说不过去。包括我们审核下来,朱某敏,还有其他人都陈述到这一点,她男朋友实际上是叫她走的,用我们地方话说,让她滚,让她滚,也说过这些话的。

同时,警方认为,小寒的手机有没有被拿走,与判定是否存在限制或剥夺她人身自由的情况之间并无关联。

曲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曹永林:房间里面,小寒她有意要走,其他人劝她留下来,跟她男友和好,没有人强行说不让她走。她要走,她可以走,别人拿她手机的意思,不让她走的目的,是劝她跟她男友和好,并不是为了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或者剥夺她的人身自由,没有这个过程。

那么,在调查这一事件过程中,警方是否还考虑过其他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呢?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 吴学境:过失致人重伤,这个罪名,这个罪名为什么不能认定呢?因为他要求你这个过失行为跟这个重伤结果,你行为人能不能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个案件呢,它属于事发突然,还考虑到一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呢,一个对象,他一般是不特定的人,就是根本不熟悉的人,这是一个方面。

警方详解 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警方表示,除了对对象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也就是说构不成寻衅滋事罪。

跳楼前其他人有何反应 双方说法有出入

焦点三:在小寒跳楼前,其他人到底是怎么样的反应?是否涉嫌不作为犯罪?

一方说法是没有意识到小寒要跳楼,无法救援,小寒的说法则是自己在窗台上停留了一分钟左右,没人关心,甚至闺蜜还有类似挑衅的行为。

小寒的姐姐 李某:那么我自己也根据实地考察我看了,我自己也在那试了很多次,因为它那个地方有桌子,桌子那有两台电脑,而且它那个窗户呢右边是打不开,你必须要到左边你才打开,然后你才能跳的下去,然后还有两台电脑挡着。你要是不损桌上的物品的情况下,要从那个床的位置到桌子上,越过电脑不损坏桌子上的东西,然后跳下去,在他们说的几秒钟时间是绝对完成不了的。

对此,曲靖市公安局认为,在小寒的第一次笔录中,明确表示了是“一下子跳下去”。

曲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曹永林:她的陈述,她当时跳楼之前她是清醒的,她是一时冲动,很生气,男朋友打她了,所以她趴床上,然后刚好朱某彬把她男朋友拉出去,她说的是我一下子跳下去了。

小寒的姐姐则表示,小寒的第一次笔录并不准确,应该以后来的笔录为准。

小寒的姐姐 李某:我不能100%的确定说,她是完全不知情的,我也不能说她完全是清醒的,因为那种情况她一个人不可能清醒的。然后我只能说她那个时候是处于那种,不是完全清醒的状况下,她的头脑不是完全清楚的那种状态下做的这两份笔录。

警方表示,第一次笔录时小寒意识是清醒,笔录是可信的,而且这和其他当事人的笔录是能够相互印证的。

曲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曹永林:那我们是14号的晚上,她意识清醒过来以后,因为检查完了以后,她已经意识很清楚了,我们有这个我们执法民警带了执法记录仪。

另外,警方还从监控画面中发现了一些线索,这也侧面印证了朱某敏等人的说法。

曲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曹永林:她男友被朱某彬拉出房间,这个时间点,到卢某奥跟吕某冲出房间,说小寒跳楼了,这个是十秒钟,这是真实客观的,这有视频证实。

女子称坐窗台约一分钟 警方为何没采信

宾馆4楼走廊上的监控显示,8月14日上午7时13分49秒,朱某敏和朱某彬相继走出房间,7点14分02秒,卢某奥和吕某冲出房间,四人一起往楼下跑去,此时小寒已经从窗口跳下。在小寒的描述中,她是从朱某敏两人走出房间后才走到窗户跳楼的,而这段时间,监控显示只有10多秒的时间。所以,警方对小寒在窗台上坐了一分钟左右这段陈述没有采信。同时,警方还在事发的房间做了侦查实验。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 吴学境:把涉事的最主要的当事人卢某请到现场,在房间里怎么发生的过程,全部还原,全部录像,固定,是怎么跳下楼的过程全部还原。

焦点四:朱某敏对小寒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小寒跳楼致伤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 吴学境:这样的行为在我们看来就是你跟朋友之间一个争执的过程。那你一定要说,对这个,她直接去跳楼或者对她自己做出跳楼,有没有刑法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呢?我们的判断是没有刑法上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不是说其他法律关系当中没有因果关系。

警方认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代表没有关系,而是可能有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比如民事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警方表示,如果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有异议,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关民事责任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解读 立案需要具备何种条件

经过复议和复核,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意味着什么,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就此,我们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是不予立案决定,那么,立案需要怎样的条件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按照立案的标准来判断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有犯罪事实发生,第二个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个标准符合管辖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此案要不要立案要根据三个标准,或者说三个条件严格的来把握。

专家介绍,立案的标准是有着严格的司法考量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就是因为我们对于开启对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侦查,或者对一个案件我们把它作为一个刑事案件来启动侦查程序实际上是采取的是慎重态度,那么这种慎重态度就使我们在立案的时候,就要本着比较高的立案标准来决定是不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这样的话其实是有利于保障一个可能被刑事追诉的人,他不被随意的启动侦查程序,从而来保障它的合法权利 。

在本案中,是否立案又该如何判断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因为她这个跳楼你现在不能说她是被推下来的,故意伤害什么故意或者过失杀人这些可能都定不上。然后这里边按照刑法来说如果所谓立案不立案,那就是说他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

那么,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标准是怎样的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非法拘禁一般要求达到就是完全剥夺,就是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这样一个程度。

除了非法拘禁,假如,存在其它当事人没有及时施救的情况,会不会也涉嫌犯罪呢?专家表示,这其实涉及到的是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问题,而成立不作为犯罪需要四个条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第一个条件就是,有义务,而且这个义务必须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能是道德上的义务。第二个,就是还必须是有能力,也就是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第三个就是有危害,也就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之后的后果。

专家介绍,除了这三个条件,还有一个条件是“等价性”,也就是这种不作为的犯罪要达到相对应的有作为的犯罪成度,才成立犯罪。比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致其死亡,母亲的行为与主动作为的杀人具有等价性,所以会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在民事责任方面,专家表示,小寒和家属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提起诉讼。

女子家属称 治疗费用已超20万元

据小寒家属说,现在小寒的治疗费用已经花费了20多万,而这笔费用目前大部分是小寒一家出的,而且之后的各种费用还是未知数。

小寒的姐姐 李某:后面的花费还不知道有多少,包括如果说她以后她真的她站不起来,因为看目前这个情况,能站得起来的几率是很小的,我们肯定要在家里面要照顾她,我们作为姐的,肯定是要照顾她,所以我妹妹出这个事,对我们家里面已经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

女子家属正考虑起诉追究其他当事人民事责任

小寒的家属表示,正在考虑通过法院起诉追究其他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对此,其他当事人也表示,愿意根据法院的裁定,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小寒的闺蜜 卢某奥:那到最后,就是说他姐姐要起诉啊,到法院上面,法官判我有多少责任,那我也承担。说划分了我该赔多少钱,该怎么的我都去遵从这些。

小寒的男友 朱某敏:经济上的就是我愿意去补偿他们家,补偿也好,赔偿也罢,这只不过是一个说辞,我愿意用经济去弥补这个事。

每一起大众关注的法治事件,对各方来说都是一堂鲜活的法治公开课。依法办事,执法机关才能查清事实,还原真相;依法维权,受伤害的当事人才能最大程度的争取到自己的权益。而公众的关注,也会在法律视角下得到公正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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