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不应该再有争议

时间:2019-11-22 23:16:4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不应该再有争议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教育部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11月22日中新网)

没有规则不成方圆。舆论呼吁已久的教师惩戒权,过去因为缺乏统一规则,导致很多教师面对违规学生时不敢管、不能管。今年7月,《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教育部随后表示将加快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研制和出台,《规则》就是研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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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明确了七种一般惩戒方式,同时明确了六种较重惩戒方式,还明确了五种严重惩戒方式。针对学生违规情节不同,规定轻重程度不同的惩戒方式,体现了“过罚适当”的原则。同时,《规则》又明确了教师惩戒学生的六种禁止性行为,可以保障问题学生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值得肯定。

不过,学生有哪些违规行为,教师可以实施一般惩戒,却没有明确。较重惩戒中的“情节较重”如何界定也没有明确。那么,一般惩戒、较重惩戒的违规行为范围,究竟是统一规定还是由教师自由认定、自由裁量?从《规则》来看,只是对严重惩戒的违规情形进行了明确,但也不太详细,是不是也该进一步明确?

坦率地说,《规则》只有越详细,教师行使惩戒权才越有底气和勇气。否则,虽然《规则》允许教师进行一般惩戒、较重惩戒等,但有的教师因为难以把握其中的“度”,未必能敢于行使、准确行使惩戒权。所以,教师惩戒权需要更详细的实施细则,究竟放权给地方学校主管部门来制定,还是允许学校自定细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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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广东方面发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草案中“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据说要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而在《规则》中,仍出现了“教室内站立”和“适当增加运动要求”,这说明类似惩戒措施是必要的,但更适合《规则》而非法规来规定。

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规则》对于落实教师惩戒权将会起到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但仅靠《规则》是不够的,因为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因此,国家《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地方法规,也要尽快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否则存在法无授权的问题,会影响到教师惩戒权的正当性和落实效果。

教育惩戒权还有待细化

此外,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前提是,校规校纪必须健全、合理,因为学生只有在违反校规校纪后,教师才能惩戒学生。但如果某些学校的校规校纪不合理不完善,学生的某些行为明显出格,但由于没有触犯校规校纪,教师也不便惩戒问题学生。所以,教师惩戒权要落地,还应该对每一所学校的校规校纪进行规范。

不过,有的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和具体规则的水平高,有的学校可能水平有限。建议要么由《规则》统一进行规范,要么由地方教育部门逐一把关,只有打好基础教师惩戒权才不会是“纸上权力”。张海英

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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