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再出重拳 万邦德孙公司被罚247万

时间:2020-12-10 10:02:0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1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万邦德制药集团浙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万邦德制药集团浙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浙江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生产、销售盐酸溴己新原料药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决定罚没款约247.4万元。

  市场占有高度集中

  盐酸溴己新制剂主要用于治疗急性及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症,以及白色粘痰咳出困难者及因痰液广泛阻塞小支气管引起的危重急症。

  “盐酸溴己新是一种比较老的原料药,价值比较低。据推测盐酸溴己新的年需求量为400~500吨,在原料药市场中属于中等规模,基本上一两家生产厂家就足够市场供应。”健康网首席研究员吴惠芳分析。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万邦德浙江公司在生产、销售盐酸溴己新原料药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下游销售企业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经营者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据悉,2015-2017年,国内共有6家公司拥有盐酸溴己新原料药的生产资质,但近年来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制药厂、浙江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均已停产该产品,万邦德浙江公司成为最主要供应者。

  经核查,万邦德浙江公司在2015-2017年分别占中国盐酸溴己新原料药市场份额的90.99%、95.38%、98.57%,且目前尚无国外生产的盐酸溴己新原料药进口到中国。

  不仅如此,盐酸溴己新原料药是下游厂商生产相关药品的必需原料,若要改用新供应来源的盐酸溴己新原料药,需要10个月左右完成变更研究及申报,难度大、耗时长。这也就导致下游相关药品生产厂商对万邦德浙江公司高度依赖。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万邦德浙江公司在获得盐酸溴己新原料药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与药品生产企业交易中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经调查,2015年9月,万邦德浙江公司与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代理协议书》,要求该公司以1.7元/支的价格销售注射用盐酸溴己新药品;同时,还要求一品红制药在广东省的独家总经销商以2.5元/支的价格购买相应数量的制剂。经计算,2016年万邦德浙江公司共获利23万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万邦德浙江公司此举违反了《反垄断法》要求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要求,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共计罚没款247万元。

  对此,万邦德浙江公司表示其积极配合调查并认真进行整改,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已终止不合理的制剂代理协议。

  重拳打击期待标本兼治

  近年来,随着环保压力增大以及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带量采购等政策的陆续出台,原料药的价值逐步凸显。由原料药涨价导致药品价格飙升,亦或是临床用药短缺的例子屡见报端。为稳定价格、保障供应,国家先后出台多项政策,并接连对原料药垄断案件开出罚单。

  2018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三家冰醋酸原料药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三家涉案企业共罚没1283万元。

  同月,对扑尔敏原料药供应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两家涉案企业共罚没1243万元。

  今年4月,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因滥用在中国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共罚没3.26亿元。

  前不久,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拟对原料药领域实施垄断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理。“上述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列得非常细,落实后会对杜绝原料药垄断起到一定的作用。”吴惠芳认为。

  她同时表示,在加大处罚的同时,实行DMF制度以及原料药和制剂的关联审评审批,使生产厂家对原料药供应商的选择更加严格,也将有助于缓解部分原料药市场垄断情况。“原料药和制剂的捆绑更加密切,商业交易行为会越来越少,原料药被垄断的机会也会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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