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竟为暴徒开脱:他们有着良好品格
时间:2020-01-14 17:16:5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文/观察者网 王恺雯】香港2020年度法律年开启典礼1月13日举行。对香港法律人士而言,2020年将格外重要——半年多的“修例风波”催生出大量违法暴力事件,警方已拘捕近7000人,逾千人被起诉,等待法律裁决。
然而,在13日的典礼上,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Philip John Dykes)的一番言论却引发争议。他在批评暴力的同时,竟公然为部分暴力示威者开脱,称其有着“良好品格”,而律政司在检控时,应考虑“公众利益”,甚至即使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某些案件也无需交由法庭定夺。
值得注意的是,“修例风波”以来,大律师公会因长期对暴徒行为视而不见广受外界批评。去年10月14日,公会前副主席蔡维邦因无法忍受同行面对暴徒的沉默,宣布辞去副主席一职。
有业内人士指出,戴启思的言论或给暴徒发出错误信息,让他们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会得到合理化,最终变本加厉。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 图源:大公网
据大律师公会网站的发言稿,戴启思致辞时先是总结了香港去年的乱象,称过去一年非同寻常,相信当在座各位目睹严重暴力发生、一些人对其他人的攻击、刑事毁坏,都会感到痛心,“这些行为无疑与行使和平示威的权利背道而驰。”
他提到,今年晚些时候一些人将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警方已经拘捕了数千人,“主要是年轻人,有些只是学童,而更多的是大学生、普通上班族或退休人士。”
接着戴启思话锋一转:“虽然很多人被指控触犯的公共秩序罪行,往往并不牵涉暴力或严重破坏,但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正面临会招致漫长刑期的严重控罪。”
“大致上,他们都有着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代表着香港社会一大部分人。”戴启思如此宣称。
在为被捕者“说好话”后,戴启思补充:“就律政司司长应该就什么控罪而检控何人的决定,我无权置喙。正如《基本法》第63条所说,律政司在负责刑事检控方面不受任何干涉。”
但他又“提醒”道,根据律政司的《检控守则》,作出检控的决定“不单单取决于警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交给法庭,令被告入罪。”在作出决定时,“公共利益至为重要”,因此即使证据充分,个别人或某些种类的案件也不一定需要交由法庭定夺。
戴启思声称,检控人员不拘泥于控罪书而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包括被告的个人情况或是其他方面,“正是法治的一部分。”
2019年12月8日,暴徒在香港高等法院外纵火 图源:星岛日报
对于戴启思的言论,《大公报》援引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简松年律师的话批评,戴启思对暴徒行为处处包容及维护,或会对暴徒发放错误讯息,让他们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会得到合理化及美化,最终更变本加厉,届时将会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简松年又指出,暴徒暴力行为确实破坏社会安宁,大律师公会理应对暴力违法行为划清界线,而非处处包庇,以免向社会发出错误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在13日的典礼上,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致辞中强调了法官应只以法律为依据,而非根据民意作判决。
马道立指出:
“法官的责任不在跟随民众的意愿——不论是大众还是小众的意愿——作出判决……法官履行职责时,只会以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为依归,别无其他。相对于法律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完全不在考虑之列。如果法庭在应用法律上出错,则正如我刚才所述,可按上诉机制一直上诉至终审法院。
以上概述的法官职责重任,是宪制所规定的职责。《基本法》述明法院行使审判权。行使审判权意指所有司法裁决均以法律为依据,别无其他考虑……”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发表致辞 图源:特区政府新闻网
作为规管香港大律师的专业团体,大律师公会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暴力“可耻地保持沉默”。去年10月14日,公会前副主席蔡维邦在港媒发表文章,抨击大律师公会在暴乱分子及其支持者免签保持缄默,并辞去公会副主席一职。
公开数据显示,戴启思1953年生于英国,1984年赴港,于当时的律政司署工作,曾参与起草《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在香港回归前,他代表港英政府出任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英方代表的其中一员。
1991年离开政府部门后,戴启思参与了90年代初越南船民涌港事件,以及香港回归后涉及内地居民居港权的“吴嘉玲案”等。2016年香港立法会“宣誓风波”后,戴启思也曾为梁颂恒、游蕙祯辩护。
本月,香港大律师公会即将改选主席,《星岛日报》上月报道,戴启思已证实将竞逐连任,若成功就会是他连续第三年连任该职位,打破自1990年代起主席连任不多于两年的惯例。戴启思表示,他是应公会多名成员要求寻求连任,以协助应对来年(2020年)各种具争议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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