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法》历时21载 出台在即!
时间:2021-06-15 11:11:1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计划中提到2021年药师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让我们来回顾药师法三次征求意见稿过程: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征求意见稿为2017年版本。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或专家组成《药师法》起草专家组。起草形成了《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征求意见稿。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17日《药师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草案发布。
《药师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是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成立专门课题组,形成了这一版本。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近日一直在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很多执业药考生的关注,第三次的征求意见稿又有了什么新的政策改革呢?
药师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药师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章,共计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药师法的适用人群
《药师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指出药师的工作单位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并且本次《药师法》所称药师,包括执业药师和执业助理药师。
二、报考条件最低改为大专
《药师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对执业药师考试的报考条件重新做了规定:
报考执业助理药师:
1、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中药学或者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药学、中药学或者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执业药师指导下,在药学或者中药学岗位工作一年。
报考执业药师:
1、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
2、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在临床药学、药学或者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3、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本科学历,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
4、 取得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证书后,经学习取得高等学校临床药学、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在临床药学、药学或者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
与上次的《意见稿》要求执业药师报考最低学历必须是本科,虽然这次意见稿对最低学历做了一次让步,但是仍然将大专学历作为报考执业药师的条件,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国家对执业药师报考学历的严格要求。
三、增设“药师节”
四、“两师合并”或有可能
“两师”(职称药师和执业药师)合并一直是业内讨论的热门话题,此次意见稿也强调了“药师管理遵循统一资格准入、分类管理的原则”。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药师资格统一准入制度。
药师法,21年历程
其实,有关药师法的立法问题已酝酿多年,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早在21年前就已开始。
2000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启动了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工作。
2003年,《执业药师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国务院2003~2006年度立法计划。当年10月1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审议。
2007年下半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积极协调,《执业药师法》再次列入国务院2008~2012年立法规划,也被列入全国人大2008~2012年立法规划。
2008年原卫生部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再次调研。
2013年5月,《执业药师法》列入国务院三档立法计划,确定由原国家卫计委牵头组织起草,原国家食药监总局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药师法》的立法名称并列为研究项目,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
2017年5月,原国家卫计委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尽快排除障碍,力争正式法律早日出台。
2018年11月,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到,加强药师队伍建设,鼓励医疗机构开设合理用药咨询或药物治疗管理门诊。
2019年9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简报(第73期)药品全流程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提出,积极发挥药师作用,加快推进《药师法》立法进程。
2020年2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强化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对于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应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并督促修改,确保安全、有效。
2020年6月,《药师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草案出台。
2021年2月,《药师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草案出台。
2021年6月,《药师法》列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