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最低 只有更低”是集采的必然选择吗?
时间:2021-08-08 16:32:5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既是政策的规范,又是市场的引导,将会在今后中国的药品市场长期存在,并决定药品生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药品生产企业对集采的认识和应对,怎么定位都不会过分。
01 采购方式日渐完善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当前我国医药市场的最大政策抓手。
统计显示,2016-2020的五年间,国家各部门共发出有关医药行业的文件2303个,其中排名十个关键词共有1313个,其中“集中采购”643个,占比27.9%,紧随其后排在第二位的是医保制度,共264个,第三位则是药品监管,为86个。
显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我国的药品集中采购起自2000年,以2018年11月中央深改委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和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文)为依据,国家医保局2019年开始推行集中带量采购,至今已经实施五批。采购要“带量”是一个拨乱反正的重大进步。即使称之为里程碑,也不为过。
从 2020年开始,各省市按照药品带量采购试点的精神,实施了地域扩围和品种扩围,还积极开展了省级、省际联盟非一致性评价过评产品的带量采购探索,据不完全统计,当年共涉及500余个品种。
2021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2021〕2号文)标志着我国药品集中采购从试点阶段进入到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实施阶段。国家医保局明确,今后每年将会进行两批的国家层面带量采购。
2021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在推进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大题目下要求: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逐步扩大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加大力度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建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统一的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标准;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
02 采购方式成功有效已被验证
回看已开展的五批集采,能够总结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取得的成就。
一是理论上拨乱反正,采购方公开承诺采购数量,回归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律;二是实践中以量定价、量大价低奠定了降价的逻辑基础(不是行政强制);三是实现了大幅度降价,减少了病人和医保的经济负担;四是范围和品种不断扩大,增强了集中采购的效果;五是过评药在很大程度上开始了对进口原研药的替代,既扶持了民族企业,也降低了药品价格;六是支持了保证药品质量的一致性评价,但也为未过评品种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七是医保有可能通过新增药品采购预付款直接支付给企业,意图减少拖欠,惠及药品生产企业。
对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来的连续大幅度降价,业内惊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但是,国家医保局还是淡定地宣布:药品价格总体上还没有回归到合理水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还将继续降价。
药品价格降低的底线究竟在哪儿?还有底线吗?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特殊性之一是:药品使用价值的选择权主要不在病人这个使用价值的获得者、受益者手中,而是在医院医生手中;因此支付药品费用的决定权主要也不在医保这个费用支付者手中,而是在医院医生手中。但医院医生对药品价格的高低并不敏感。所以,就出现了以下现象:一是涉药腐败;二是药价难降;三是药厂微利;四是即使药品集采反复压价,始终还是有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并很配合地反复降价;五是药品短缺。药价“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已成为药品市场的正常现象,反复出现。
这些现象的产生原因很清楚:就在于药品最终价格中,用于疏通流通渠道的销售费用,约相当于售价的一半;就在于集中带量采购真正伤筋动骨的压价,是压在了不该存在的流通环节。
所以,现在“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现象的出现,是完全按照2019年9月25号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出台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56号文)》操作的,也是完全符合经济规律和市场调控的。理由在于:一是企业自愿报价,政府部门没有像以往那样行政强制压价;二是承诺的采购量,量大价低,符合经济规律;三是建立了遏制利益输送的机制;四是多家中选,防范了风险;五是期限延长,扩大了降价空间;六是形成了逼迫企业合理降价的机制。
从以上逻辑出发,药品价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就是可以理解的必然选择了。
这样状况下企业的低报价,当然应当推理认可为企业的理智行为,是企业精确计算的结果。同时,企业也应当对这样的低报价负责。企业要依照集采中选的价和量,保质供应不短缺。如果自己报价中选后自己不能执行,必然会受到政府强制力的惩罚和纠正。
对前面提出的问题作答:药品价格降低没有底线。如果一定要说有底线,那就是投标企业有兑现能力的自主报价。(法律底线: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不能倾销;市场底线:有持续供应能力,不会断供)
现在要引起相关政府部门重视的,有两种可能导致断供、短缺的违法降价行为:一是要防范企业低于成本从而无法持续供应的超低报价,这属于恶性竞争的倾销;二是要制止政府部门强制企业接受从而也是无法持续供应的指定报价,这属于滥用权力的不当干预。
所以,“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的意见叫归叫、做归做,在叫声中坦然存在,并不断发展,这就是实际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今后根据实际变化,无论再降价或是涨价,只要这个机制不变,都是合法合理。
03 集采将长期存在吗?
今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将会长期存在,但是会不断完善。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目的之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当前药价的现实是虚高虚低并存。价格虚高的药品,大多是原研药、进口药、独家药;价格虚低的药品,大多是经过多轮竞争的国产仿制药。正常的压价,应当保证供应可及性、质量可保性、生产可持续性,如果价格低到成本之下,必然产生药品短缺,进而被同类高价药替代。压价压出了高价,这就是药价虚高和药价虚低的辩证关系。
药品集采今后的发展趋势:一是随着地域范围、品种范围和采购数量的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将成为药品生产企业面对的、集中度越来越高的最大市场,进而推动企业集中度的提高和企业数量的减少;二是降低价格仍将是药品集采的主旋律;三是中标企业将保质保量地履行所签订的带量采购合同,提升销售信用;四是采购方确定的采购量、价不能落实的情况,将会大幅减少,提升采购信用;五是一致性评价既促进过评产品的销售,又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六是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报价将会趋向科学合理,降价百分之九十几的现象除了个别品种,不太会多次重复出现;七是需要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产生的防范与消除,其关键是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八是可能采用多种联盟采购方式,包括国家采购联盟,省际采购联盟,省际地市采购联盟,省内地市采购联盟;九是药品采购后医疗机构长期拖欠药品货款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至少缓解;十是耗材将在集中采购中占有越来越高的比重;十一是仿制药和原研药之间将会开展新一轮的竞争,仿制药相对于降价之后的原研药的竞争,将从质不如人、价低于人,过渡到质量相仿、价格相近的同平台竞争。原研药的优势,也从价高易销,转换到了质高易销、名高易销,将进入一个双方都需要重新研究竞争策略的全新战场。可能会出现仿制药批件转让、收购、归并和仿制药生产企业转产、兼并、重组的新动向。
为了应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要求,药品企业必将进行兼并重组的攻城略地的战略动作。药品企业要摈弃宁做鸡头不当牛尾的错误思想,地方政府要摈弃保住企业不倒就是政绩的错误思想,期待中国药品生产企业真正做大做强的时代,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