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 大批中药进医保
时间:2021-10-28 14:14:5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随着中药配方颗粒进医保时间的推进,各省纷纷开始行动
01 大批药品将纳入医保
10月27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备案、生产、流通使用监督等多方面的管理做出具体说明,并规定通知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无独有偶,云南省药监局今日也发布了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
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11月1日起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随着这一时间节点的推进,各省都开始“行动”起来。
此前,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17号(医疗体育类45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药监提函〔2021〕32号 》,明确各省级医保部门可以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国家药监局表示,将持续提高产品质量和临床疗效,不断加强中药配方颗粒规范管理,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营造更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近段时间以来,已经有多省发布相关通知,11月1日起,将有大批中药被纳入医保。
内蒙古
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发布《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自治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首批纳入160种符合相应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
湖南
10月11日,湖南省药监局、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等发布《关于加强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实施意见(湘药监发﹝2021﹞32 号)》,支持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省医保局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并且做出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不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湖南省药监局制定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湖南省上市销售,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广西
9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目录管理的通知》规定,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版)》892个中药饮片为基础,将符合条件且具有广西地方标准的531个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明确表示,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有关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政策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02 药企竞争更加激烈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省对于中药配方颗粒是否纳入医保目录的政策规定有所不同。虽然此前已经有多个省份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例如:山东、湖北等地,但不同地方政策仍存在差异。
以山东省为例,要求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医保目录“乙类药品”管理,有关医保支付规定参照国家药品目录中对应中药饮片的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同时,还提出中药配方颗粒作为中药饮片的补充,其处方遵循中药饮片处方管理规定。试行期间,山东省批准的研究试点企业生产的纳入医保支付的中药配方颗粒适用范围放宽到一级(含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同一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的使用量不得超过中药饮片的30%。
医保目录中,对于药物能否进医保做出了规定:临床必需、药物经济性评价比较好的药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汤剂等效性是学术界一直争论的焦点。基于疗效存在的不确定性,中药配方颗粒进医保速度相对缓慢。
此前,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公告提到,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的管理范畴,医保参照相应的中药饮片。毋庸置疑,这将进一步推进患者积极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也将吸引更多企业入局。对于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06-2016年中药配方颗粒市场规模由2亿元增长到107亿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48.9%。虽受行业监管政策趋严影响,中药配方颗粒行业在未来5年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预计到2023年,行业规模将达492.1亿元。
从各大药企2020年报来看,中国中药、华润三九、红日药业、神威药业等中药配方颗粒的销售额基本都呈增长趋势。
业内人士认为,中药配方颗粒进医保将更加有助于中药材的高质量发展。而随着更多药企在这一领域的布局,竞争也会愈发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