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布春雷行动2021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医药食品

时间:2021-04-22 21:09:1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四川在線日,成都市場監管局召開新聞通氣會,公佈瞭為期三個半月的“春雷行動2021”暨冷鏈物流疫情防控執法行動十大典型案例。

  數據顯示,本次執法行動,成都全市共出動執法人員94781人(次),檢查各類市場主體88806個(戶),檢查學校食堂5198個,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5698傢(戶),整治重點區域1941處,監測電商平臺(網站)54907個(次),監測廣告743636個(次),責令整改網站640個(次),已提請關閉網站20個(次),取締無證、無照經營73戶,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113272次,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7558.133萬元,開展協作執法901次,開展行政指導、行政約談845次。查辦各類案件4736件,案值3898.05萬元,罰沒8838.38萬元。

  案情介紹:本案為國傢市場監管總局交辦。投訴人依格博格曼德國有限兩合公司和上海博格曼有限公司投訴成都博格曼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和侵害商標權。經查,被投訴人成立於2015年5月27日,經營范圍包含“研究及生產:機械密封件”等,與專業從事密封產品研發生產的投訴人具有直接的市場競爭關系。當事人法定代表廖某某曾在投訴人的關聯公司工作過,知曉上海博格曼有限公司是“BURGMANN”品牌的生產商。當事人未經授權許可,擅自將投訴人在先使用且在相關市場有一定知名度的“博格曼”字號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具有攀附投訴人商譽的主觀意圖,誤導相關消費者認為當事人屬於投訴人的商業體系,或其生產銷售的機械密封與投訴人具有同源關系,造成瞭市場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當事人實施混淆行為銷售機械密封的合同金額共計971573元,據此認定其違法經營額為971573元。當事人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與實際住所不符,擅自改變瞭登記事項。

  處罰結果:當事人未經投訴人授權許可,將其在先使用的在機械密封市場有一定影響的“博格曼”字號作為字號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且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實施瞭市場混淆行為,違反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提交瞭從輕處罰的申請,辦案單位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在30日內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並處罰款10萬元。當事人擅自改變住所的行為,違反瞭《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案單位責令當事人30日內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案情介紹:2021年3月15日,辦案單位對成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過360搜索平臺違規發佈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置。經調查,當事人從2017年7月開始與成都棕南醫院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協議,代理該醫院在360搜索平臺發佈互聯網醫療廣告,該醫院向其提交瞭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有效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和成都棕南醫院網絡廣告成品樣件。而315晚會上曝光的使用360搜索平臺後的截圖內容為“成都棕南醫院市區醫保單位,醫保報銷,享受成都好的醫療服務,真正實現便民醫療,點擊在線婦科咨詢”、“成都市二醫院心理 在線心理咨詢師,專業指導抑鬱,焦慮,恐懼,自卑,多疑,失落感等問題,成都棕南心理,一對一心理疏導,實時在線,青少年心理輔導,貼心服......”等廣告是成都棕南醫院設計、制作並投放在360搜索平臺,投放前沒有經過廣告審查機關審查。該互聯網醫療廣告在360搜索平臺發佈的持續時間是2020年4月1日到7月1日,在此期間當事人向成都棕南醫院收取的醫療廣告服務費用為51.6萬元。

  處罰結果:成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瞭《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佈。”依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青羊區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沒收51.6萬元,罰款129萬元,罰沒合計180.6萬元的行政處罰。成都棕南醫院未經審查發佈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被武侯區市場監管局另行立案調查。

  案情介紹:根據舉報,辦案單位對四川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的,用於電氣設備鉛酸蓄電池更換的西恩迪、YUPPIES蓄電池進行瞭現場檢查。經生產廠傢工作人員現場鑒定,更換的230塊西恩迪蓄電池、282塊YUPPIES蓄電池均為侵權商品。立案後,對該批侵權商品進行瞭抽樣檢測,檢測報告顯示抽樣蓄電池20小時率容量項或10小時率容量、材料阻燃能力項目不符合標準。該案貨值金額323400元,違法所得103800元。

  處罰結果:鑒於本案當事人涉案產品貨值金額高,其銷售質量不合格的侵權蓄電池同時違反瞭《商標法》和《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辦案單位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侵權的西恩迪蓄電池230塊、YUPPIES蓄電池282塊;2.處以違法經營3.4倍罰款1099560.00元。

  案情介紹:根據投訴舉報,辦案單位對崇州市某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商品房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從公司銷售主管提供的C3戶型宣傳效果圖中發現該宣傳效果圖標示瞭“廚房帶軒敞生活陽臺,可隨心烹飪,儲物及收納”字樣,但執法人員在C戶型1棟1單元505號房現場未查見有生活陽臺,宣傳圖標示系生活陽臺的位置為空洞。

  處罰結果:當事人提供的宣傳效果圖根據《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其行為違反瞭《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辦案單位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00萬元。

  案情介紹:2020年10月27日,辦案單位執法人員聯合邛崍市公安局及社區工作人員到邛崍市金鵝村一處民房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有各種中藥材205kg、4箱袋裝的液體共118.5kg、罐裝液體共642kg、袋裝丸狀物品共188kg、桶裝液體22桶,以及各種型號、大小的盛裝器具和蒸煮鍋具,其中有7個鍋中正在熬煮藥材,1臺煎藥機,1臺藥液包裝機,2臺藥粒包裝機。經調查,當事人彭某某在未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自購的“地黃”、“桂枝”、“透骨草”、“五味子”等中藥材,通過簡易鍋具設備按照不同的配方,生產加工成不同名稱的藥膏、藥液、藥丸等藥品。當事人將生產的42種藥品通過網店進行銷售,銷售額高達1301106.07元,加上執法人員現場查扣的藥品,合計涉案貨值金額:1455762.97元。

  處罰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瞭《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的規定,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生產的642kg藥膏、118.5kg藥液、161kg藥丸;2.沒收扣押在案的半成品2桶;3.沒收違法所得1301106.07元;4.罰款人民幣30000000元,罰沒款合計31301106.07元。

  案情介紹:2020年12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民警在金牛區金芙蓉大道府河苑一路路口檢查,發現一輛面包車上有約1噸重的鮮毛肚,駕駛員(貨主)林某現場不能提供該批毛肚的有關進貨票據,公安機關立即通知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管局扣押涉案物品,並對當事人進一步調查。經查,當事人自行經營一傢冷凍食品經營部,並辦理瞭《食品經營許可證》。2020年12月中旬,當事人通過微信聯系一王姓人員,在雙流航空港購買瞭1065.5公斤的鮮毛肚,用貨車運回,購買單價115元/公斤,用微信轉賬付款122700元。林某購買毛肚主要為瞭囤貨、銷售,購買時毛肚裝在普通編織口袋裡,外包裝上沒有任何廠傢信息、標識、規格、數量等,每袋的數量不定,共計30袋,林某在沒有進行任何進貨查驗手續的情況下購買瞭這批毛肚。經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調查,王某銷售給林某的這批涉案毛肚產地為伊朗,且無《進口通關證》檢驗檢疫證明文件、《核酸檢測報告》、消殺證明等手續。王某後因銷售進口毛肚被市公安局立案調查。

  處罰結果:當事人林某經營未經檢疫的毛肚的行為違反瞭《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給予沒收毛肚1065.6公斤、罰款2085900元行政處罰;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違反瞭《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案情介紹:辦案單位執法人員根據線索,依法對四川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及初步調查,發現該公司生產的“醫用隔離面罩”涉嫌不符合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隨即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有《營業執照》、《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憑證》、《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表》。但備案信息中,產品描述為“通常由高分子材料制成的防護罩、泡沫條和固定裝置組成。”,實際生產出來的產品確是“內外兩層藍色無紡佈,夾一層白色熔噴佈構成,兩側各有掛耳。”該公司生產的“醫用隔離面罩”產品實物與在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申請備案提交技術要求、實物照片明顯不符。上述面罩共生產瞭100000個,銷售單價3元/個,銷售金額300000元。

  處罰結果:四川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瞭《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其有效運行;嚴格按照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出廠的醫療器械符合強制性標準以及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所指的違法行為。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1500000元。

  案情介紹:2021年1月14日、15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成都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餐廳菜譜上發現有“長江刀魚”、“石鍋野生魚”、“長江三鮮”等文字。刀魚對外銷售價為980元/條,石鍋野生魚對外銷售價為98元/份。三樓的魚類養殖區域時,發現該店有鮮活河豚魚26條。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進貨票據等資料顯示,當事人經營的刀魚實際是從丁某某水產批發部購進的海刀魚,並非野生長江刀魚。門店售賣的其他魚類均為從雙流區某水產批發部購進的養殖魚,也非野生魚類。另查明,當事人經營的河魨活魚是從青石橋市場某陳姓商傢處購得。

  處罰結果:當事人利用長江刀魚、長江三鮮、野生魚等詞語為噱頭進行宣傳,用海刀魚冒充長江刀魚的行為,違反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傢明令“禁止經營養殖河魨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魨整魚”,當事人經營國傢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違反瞭《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辦案單位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予以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河魨魚26條;2、罰款人民幣:200000元。

  案情介紹: 2020年12月21日,辦案單位接舉報後,對當事人在農貿市場的鋪面進行檢查,現場發現4種生濕面制品成品、9種生濕面制品半成品、65袋面粉、9種設施設備、200個加貼標簽的包裝袋、2張面粉送貨單、7張采購訂單-越庫訂單、1頁生濕面制品標簽。經調查,當事人從事生濕面制品生產加工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現場發現的加貼在生濕面制品成品外包裝上印有“產地:重慶、生產商:重慶陳大毛面業發展有限公司、地址:重慶市雲陽工業園區人和組團標準廠房C區3號樓、生產日期:2020年12月21日、食品生產許可證號:SC691、執行標準:Q/CDM0001S”字樣的標簽是當事人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自制的生濕面制品標簽。累計貨值金額11186.32元。

  處罰結果:當事人劉某某未經許可從事生濕面制品生產加工活動的行為,違反瞭《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偽造產品產地和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行為,違反瞭《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辦案單位給予瞭當事人沒收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並處罰款112673.4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介紹:根據舉報,辦案單位對成都市新都區工業東區的成都某電動車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展示廳發現有22輛成品電動車。經查明,當事人於2020年1月20日銷售3輛“十四座內燃封閉式觀光車”到遂寧某公司。當事人將提供給買傢遂寧某公司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產品的《合格證》上的“制造單位名稱:貴州忠輝車輛制造有限公司 制造單位地址: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貴築辦事處桐木嶺村 ”偽造為“制造單位名稱:成都某電動車有限公司 制造單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工業東區黃鶴路388號”。上述偽造是由辦公室內勤人員PS制作完成的,當事人未取得上述《特種換設備制造許可證》、《合格證》。

  處罰結果:當事人偽造《特種設備制作許可證》、《合格證》的行為,違反瞭《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2035元;2.罰款9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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