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就近入学”,6龄童告教育局被驳回

时间:2022-11-29 23:44:4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养生之道网导读:因为小区不在附近一所小学的施教区,孩子不能“就近入学”,去年7月底,南京建邺区的顾先生以女儿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建邺区……

因为小区不在附近一所小学的施教区,孩子不能“就近入学”,去年7月底,南京建邺区的顾先生以女儿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建邺区法院审理此案。24日下午,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请。据介绍,类似案件在南京属首例,原告虽一审被驳回,但不代表将来就没有机会。

孩子不能在小区对面的小学入学

顾先生及6周岁的女儿萌萌(化名)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都在南京建邺区应天大街吉庆家园。该小区没有比较近的小学,小区的孩子通常是派位到两公里外的南湖三小。

萌萌今年下半年就要上小学一年级了。2014年,位于应天大街南侧的一所刚开办的新城小学北校区招生了,但家门口开办的小学对外招生,顾先生却高兴不起来,原因是咨询时被告知吉庆家园不在新城小学北校区的施教区。

顾先生说,这所小学离吉庆家园约300米。当时,大家很期待能在这个地点就近入学,可去了之后被告知新城小学北校区施教区为应天大街以南、江东中路以东、梦都大街以北,而吉庆家园在应天大街北侧,即便只隔一条大街也不能入学该校。

自那之后,顾先生和小区其他业主多次向建邺区教育部门反映,相关工作人员称,新城小学北校区无法再接纳其它施教区的学生,吉庆家园一直是南湖三小的施教区。

2014年7月份,顾先生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建邺区教育局。

诉讼主体资格及就近原则等成为争议焦点

在4月2日的庭审上,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萌萌不是适格的主体。教育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同时相关的权利受到影响的对象也是特定的,2014年小学入学办法在法律上谈不上对原告的权益进行了侵害;就近入学原则不是绝对距离就近,而是相对就近,是满足施教区内大多数儿童的就学就近。除此原则,还需根据行政区域,限定在本行政区划之内,需结合已有的学校和将来建成的学校以及根据适合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进行划分。就近入学仅是划分施教区四个原则之中的一个原则。被告承认两个小区邻接点的居民是存在入学远近的问题,但这不是大多数,仅是少数,如果满足了少数人,那么大多数人也存在合理入学的问题。

对于原告代理人提到的,距离新城小学北校区2.8公里外的雨润国际广场、2公里外的紫京府及1公里外的涟城、雍华府等并没有入住的新楼盘都被建邺教育局划入了新城小学北校区的施教区,违背教育资源公平的原则的问题,代理律师说,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新建楼盘在完成合法手续后,都有权申请其楼盘内的居民义务教育学位,教育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只能受理并给予划分。

原告一审诉讼被驳回

昨天下午,建邺法院开庭对此案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首先是有无法律上的权利,其次是与具体的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适龄儿童”是指当年8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原告是2008年10月出生,此案是在2014年7月提起诉讼,在被诉行为时,起诉人不是“适龄儿童”,不可能与被诉行为之间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马上追访

法官:孩子去年没到上学年龄,诉讼不够格

今年施教区划分出来,她或许还能起诉

昨天下午,宣判结束后,原告代理人表示将会上诉。承办法官也接受了扬子晚报记者的采访。承办法官解读,原告提出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只能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至于正确与否,当事人有权上诉。

为什么驳回?据介绍,一个行政行为作出后,不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打个比方:某人看到旁边一人被公安罚款100元,只有被罚的人能起诉,看到的人不能起诉;再比方说:某人闯了红灯,意识到可能被交警处罚,那么在处罚到来前能否提前起诉呢?是不可以的,必须等处罚之后才能起诉。本案的原告出生于2008年10月份之后,要到2014年的10月才满6周岁,而被诉行为的作出针对的是2014年的施教区划分,2014年实施划分的一个条件首先是年满6周岁,6周岁是当年的8月31日之前。换句话说,建邺区教育局作出2014年的施教区划分时,她5周岁,不属适龄儿童,就谈不上就近入学的问题,就没有诉讼的权利。

法院相关人士还解读,2015年建邺区施教划分还没有出来,如果那时原告被派位到南湖三小,此案中的原告就属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如果她不服而坚持起诉“还是有机会的”。

类似案件在南京属首例,法院也提醒或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在划分施教区时,再更广泛地征求意见,照顾到更多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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