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公共场所须建母婴室!《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获表决通过
时间:2019-10-29 10:12:0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南都讯 记者李文 10月29日举行的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上,《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获表决通过。按立法程序,该条例将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议进行审查后择期实施。本次表决通过的《条例》提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政府应设立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补助资金。
六类公共场所须建母婴室,否则罚款
《条例》规定,六种类型的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一)医疗机构;(二)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五)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六)商业经营场所。
上述六种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否则,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母乳妈妈关心的用人单位母婴设施,《条例》提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设哺乳室,配备母乳储存设施。鼓励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场所统一建设哺乳室。”
同时,《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医疗机构向孕产妇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医疗机构对于母乳喂养的态度与专业支持,也是母乳妈妈们关注的焦点,《条例》对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作出规定: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制定促进母乳喂养的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对全体医护人员开展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将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新入职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等等。
同时,《条例》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或者在不符合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建议产妇及其家庭成员使用母乳代用品。
《条例》的立法议案是“自下而上”,由雷建威等74名广州市人大代表在今年1月的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联名提出的。由人大代表提出立法议案后进入正式立法程序,这在地方立法进程中并不多见。立法议案在今年市“两会”上亮相后,引发了不小的关注。雷建威称,“一旦正式立法,这将是全国第一部为‘母乳喂养’单独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29日该《条例》表决通过后,雷建威感慨,这次立法,从正式提出立法议案到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用了不到一年,“这个速度是非常快的”。
编辑:任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