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对比与解析|一文看尽《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时间:2019-11-02 14:11:0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逐条对比与解析 | 一文看尽《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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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2. 明确信息披露主体,压实主体责任

3.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4. 明确循环购买信息披露

5. 规范持有人会议披露事项

6. 其他事项

11月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在《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本文我将根据《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的几个重点,为各位看官梳理新指引与原指引的异同。

1、明确管理人及资信评级机构为直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明确了评级机构的主体责任;

2、明确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和监管银行同样负有义务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

1、细化管理人重大事件披露要求,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该等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且明确规定了临时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专项计划的基本信息;重大事件的事实、成因和影响;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后续信息披露安排等),并要求管理人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重大事件描述被进一步细化,标准愈加明晰;

3、新增专项计划主要约定变动、承诺事项未履行、现金流被截留或账户被冻结、市场出现重大不利报道等情况作为重大事项,进一步提升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针对性;

4、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增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纳入关注范畴。

《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对于循环购买的补充规定,从一正一反两个方面对于原《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定期披露循环购买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规模及循环购买的实际操作情况”的具体细化。

1、对于持有人会议公告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召集公告及决议公告的时间和具体事项要求。

2、明确要求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应与决议公告一同披露。

1、调整收益分配报告披露时间,由原来“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披露”提前到三个交易日

2、对于利率调整、赎回及回售等行权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赎回与回售不仅应当提前披露相关事宜,还应在完成后就完成情况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3、对停复牌、终止挂牌明确了期前及期中相关公告要求:

4、明确清算报告的具体披露内容,包括终止时间、终止原因、专项计划剩余资产分配情况以及登记注销日等信息。

5、补充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举措,包括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实施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具体种类(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暂不接受提交的文件;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以及将违规披露人或其他参与机构的主体及其人员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上报至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6、与信息披露指引共同发布的,还有《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其中制定了25份报告模板,提升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标准性。包括:

【下附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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