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分手后索要“分手费”合法吗?看法官怎么说
时间:2019-11-16 12:02:2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东北网11月16日讯(陈慧媛 金源 记者 佘雨桐)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如果对方拒绝支付“分手费”可以向法院起诉吗?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就日前审理的相关案例来说说关于“分手费”的那些事。
2019年5月,原告刘某向东安区法院起诉,依据一张欠条要求被告宋某偿还其欠款100万元,并称该笔欠款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用于共同投资的投资款。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查明,刘某与宋某之间并无共同投资行为,该笔欠款实为二人分手后刘某向宋某索要的“分手费”。
原来,2009年原告刘某在重庆经营生意期间与被告宋某相识,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5年5月双方分手时,刘某称自己无子女且没有生活保障,并且在与宋某同居期间怀孕两次并流产,故要求宋某给付100万元“分手费”。因当时宋某称无力支付,故为刘某出具了100万元的欠条。
法院认为,该案中刘某提供的100万元的“欠条”从表面上看是普通的欠款,但实为宋某给予刘某同居期间的经济补偿。宋某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刘某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不具有正当性,违反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东安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分手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但实际上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一般来说向法院起诉索要“分手费”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法律并不禁止,法院也不干涉,这种自愿给予“分手费”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以金钱的实际交付为准,是否给付“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的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法官指出,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的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的终结,给付“分手费”都是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如果双方产生争议要通过法院解决,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如果通过非法方式强行索要,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同居多年分手后索要“分手费”合法吗?看法官怎么说
东北网11月16日讯(陈慧媛金源记者佘雨桐)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如果对方拒绝支付“分手费”可以向法院起诉吗?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就日前审理的相关案例来说说关于“分手费”的那些事。
2019年5月,原告刘某向东安区法院起诉,依据一张欠条要求被告宋某偿还其欠款100万元,并称该笔欠款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用于共同投资的投资款。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查明,刘某与宋某之间并无共同投资行为,该笔欠款实为二人分手后刘某向宋某索要的“分手费”。
原来,2009年原告刘某在重庆经营生意期间与被告宋某相识,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5年5月双方分手时,刘某称自己无子女且没有生活保障,并且在与宋某同居期间怀孕两次并流产,故要求宋某给付100万元“分手费”。因当时宋某称无力支付,故为刘某出具了100万元的欠条。
法院认为,该案中刘某提供的100万元的“欠条”从表面上看是普通的欠款,但实为宋某给予刘某同居期间的经济补偿。宋某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刘某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不具有正当性,违反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东安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分手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但实际上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一般来说向法院起诉索要“分手费”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法律并不禁止,法院也不干涉,这种自愿给予“分手费”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以金钱的实际交付为准,是否给付“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的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法官指出,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的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的终结,给付“分手费”都是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如果双方产生争议要通过法院解决,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如果通过非法方式强行索要,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