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炉主要股东不得通过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时间:2019-11-22 23:04:1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每经记者:陈玉静 每经编辑:刘野
1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每经记者注意到,在股东资质的一些要求上,此次的《暂行办法》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类似。同样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5%。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不同的是,自然人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不得为该信托公司主要股东。此外,在股权取得上,《暂行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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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投资人作为股东参股信托不得超过2家
近年来,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导致部分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转型发展。现行信托业监管规制体系中虽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有所规范,但随着行业发展变化,个别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日渐显现,给有效监管带来不小挑战。
对此,银保监会表示,考虑到信托业曾历经多次清理整顿,其股权管理特征、风险特征、监督管理体系与商业银行差异较大等因素,一些股权管理突出问题仍无法通过现行制度安排予以解决。因此,为弥补制度短板,借鉴国内监管实践并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银保监会研究起草《暂行办法》,以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
对于金融产品能否作为信托公司股东?此次的《暂行办法》规定: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5%。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此外,自然人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不得为该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
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此外,此次《暂行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在参股的表述中,没有此前商业银行关于“作为主要股东”参股的表述,
对此,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两参一控在之前的要求中就有,不算新要求,在自然人方面,毕竟股票是随意买卖的,只是限定股票持有数量,总体而言,《暂行办法》加强了关联交易的规范,强化了股权管理的监管责任和相关处罚要求。
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暂行办法》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同时,考虑到金融产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应具有的权利能力,无法有效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且行业内由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问题与不足,《暂行办法》要求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
入股信托公司需为自有资金
在回答《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的要求有哪些变化时,银保监会指出,《暂行办法》根据2018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股东资质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进一步落实持续改革开放国策,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
《暂行办法》发布后,对于信托公司存在的股权管理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形,银保监会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明确信托公司整改的过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68家信托公司。在股东问题方面,此前,中泰信托因股东未能阳光化被暂停集合信托业务至今,该公司控股股东最终指向为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在出资方面,《暂行办法》规定,投资人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信托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穿透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进行向上追溯认定。此外,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信托公司股权。
加强关联交易管控一直是信托公司股权监管重点。此次《暂行办法》在股东资质、股权持有等方面都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强化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类及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的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等。
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总体来看,此次《暂行办法》主要还是加强股东管理,要求信托公司股东要负一定责任,比如此前说的股东要提供流动性支持,此外,还提到上市信托公司的情况,相当于补漏。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