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出海船舶户口迁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簿办事指南

时间:2023-02-18 12:17:3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海船舶、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船舶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代码:1210)。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3项:

  项目名称: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实施机关: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2、《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已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出海船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4、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6、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五、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八、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通过窗口、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所属边防派出所提交申请《出海船舶户口簿》的相关申请材料,接受申请材料的边防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提交边防支队进行审批,边防支队完成审批后由边防派出所以边防支队名义签发《出海船舶户口簿》。

  (2)适用情形

  初次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二)依申请变更

  1、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持相关信息变更情况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至原发放《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边防派出所窗口口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边防派出所在接收申请后,对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当场作出同意变更决定,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2)适用情形

  出海船舶所有权、信息、人员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出海船舶户口簿》中相关信息的。

  (三)补证

  1、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应当持申领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至原发放《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边防派出所窗口口头申请办理补证手续。边防派出所在接受申请后,对相关证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当场作出同意补发证件的决定,并且当场补发证件。

  (2)适用情形

  遗失《出海船舶户口簿》需要补办的。

  (四)依申请注销

  1、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持《出海船舶户口簿》至原发放《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边防派出所窗口口头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上缴需注销的《出海船舶户口簿》。边防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当场作出同意注销证件的决定,并当场销毁证件。

  (2)适用情形

  船舶出卖、停航、报废、迁出或所持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失效的。

  九、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十、审批证件

  《出海船舶户口簿》,有效期四年。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上海公安边防支队各边防派出所;

  2、网上接收:http://wsbs.police.sh.cn:81/;

  3、信函接收:上海市公安边防支队司令部(浦东新区紫薇路85号);

  4、传真接收:(021)58959863。

  (二)接收时间

  窗口接受: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0~17:00

  其他接收方式:全天24小时。

  十二、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公安边防支队各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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