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1元购买母亲房产法院两审均判合同无效
时间:2019-11-01 14:50:3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邢女士在担任母亲的监护人期间,与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元的价格购买母亲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声称此举是为了保护母亲的财产。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定母女俩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并认为邢女士的做法有违监护制度精神。
古稀之年的李老太太和智力残疾的老伴儿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女儿被确定为他们的监护人。二老在西城区有一处房产,登记在李老太太名下,小女儿邢女士在没有告知大姐的情况下,以1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并过户到自己名下。
邢女士的姐姐知道后,认为此举侵害了自己的监护和继承权利,也侵害了母亲的利益。
在父亲去世后,姐妹俩打了多场官司。先是分别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方为母亲监护人的资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妹妹邢女士的监护人资格。
接着,姐姐以监护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认为母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清楚房屋买卖的意义,请求法院确认妹妹邢女士与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邢女士在应诉时表示,自己长期和父母一起生活,父亲去世前也表示要把自己相应的财产份额留给了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姐姐起诉不过是想争夺房产。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邢女士与已经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老太太并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邢女士也没有告知同样作为监护人的姐姐。另外,作为监护人之一,邢女士以交易价格为1元的买卖形式将被监护人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这一行为不能被认定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做出的财产处分。因此,法院确认邢女士与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后,邢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并表示房子过户到她自己名下后没有变卖,她是在替母亲保护房产。
二中院认为,邢女士作为监护人,以1元价格与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有违监护制度的基本精神,侵害了李老太太的利益。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琳(EN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