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丨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04 13:11:3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委直属相关单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学术团体: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系统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函〔2019〕13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9〕702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具体措施的通知》(黔卫健综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继续医学教育供给侧改革,缓解工学矛盾,切实为基层减负,现就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创新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形式
拓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范畴。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的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将结合全省卫生健康工作需求,设立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优先支持紧缺专业发展,科学引导全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方式。省卫生健康委将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将优质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逐步制作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采用慕课、微课、远程视频等“互联网+”方式,供全省医务人员线上学习。围绕健康扶贫,加大面向基层推广适宜技术力度,通过“面授+远程”等多种形式,开展“送教上门”活动,缓解工学矛盾,着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作用
创新继续医学教育手段和方式,加快推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占比上限从40%提高到60%(即从10学分提高到15学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全继委)办公室(网址: https://www.cma.org.cn/col/col8/index.html)、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网址: http://icme.ncme.org.cn)、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 http://gzcme.yiboshi.com/)每年集中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医务人员)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学习平台学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不得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需经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后授予学员相应学分。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省域间互认。各地、各单位不得要求医务人员在指定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获取学分。
三、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最低为25学分;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最低为20学分;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最低为10学分;其他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标准)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的Ⅰ类和Ⅱ类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的Ⅰ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相互补充,其中Ⅰ类学分补充Ⅱ类学分不受比例限制,Ⅱ类学分补充Ⅰ类学分比例上限为该医务人员按规定应取得Ⅰ类学分总值的50%(即我省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按规定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则Ⅱ类学分补充Ⅰ类学分上限为3.5分;市<州、地>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按规定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则Ⅱ类学分补充Ⅰ类学分上限为3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按规定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则Ⅱ类学分补充Ⅰ类学分上限为2.5分;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标准>执行)。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累计6个月及以上进修、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并考核合格、担任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等人员,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Ⅰ类、Ⅱ类学分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允许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按规定通过自学笔记、发表论文、专利成果、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获取学分。鼓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按照有关考勤要求通过单位内部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病例讨论会、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多种形式获取学分,主讲人每次可授予1-2学分,参加者每次可授予0.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全年所获得该类学分上限为10学分。
四、加强继续医学教育规范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要及时设置、调整、充实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规范化发展。各项目申报单位对所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负主体责任,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坚持公益性,严格规范医药相关企业对学术会议的捐赠资助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将项目转包谋利。对同类别、内容重复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要加大整合力度,缩短会期,减轻参会者负担。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滥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内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处罚。
2019年10月29日
来源:省卫生健康委官网
编审:张 龙
编辑:崔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