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浪犬安乐死,莫奢谈不人道
时间:2019-10-28 17:54:0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第十条指出,对下列犬只可实施无痛安乐死:诊断患有绝症的犬只;诊断患有危重传染病晚期的犬只;因难以治愈的创伤受苦且无治疗价值的犬只;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新华社)
站在理性角度看,即便流浪犬只没患绝症,没处于危重传染病晚期,没有难以治愈的创伤,也不是烈性犬品种、不具较强攻击性,超过一定领养期限,其实是可以安乐死的。
一方面,在对家养犬只加强管理、减少流浪狗增量的同时,有必要通过安乐死等减少流浪狗的存量。随着我国饲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流浪犬只也越来越多,流浪犬只伤人事件并不鲜见。据统计:我国已是狂犬病高发国,每年我国仅注射狂犬疫苗的患者就超过1500万,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量位居世界前列。在公众安全健康面临威胁时,奢谈流浪犬只的生命权,对人来说未必公平。保障公众的安全健康,有必要牺牲流浪犬只的生命权。各地通过严管家庭饲养宠物狗,严禁随意抛弃宠物等,都是在避免流浪犬只不断增加,也就是控制增量;而对患重病、严重伤残、攻击性强、超过期限无人领养的犬只实施安乐死,则是在减少流浪犬只的存量。消除数量庞大的流浪犬就是要“两条路走路”。只是,无人领养的期限,的确可以再长一些。
另一方面,光靠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合作收治、领养流浪狗,也不可持续。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容量与资源都有限,早已“狗满为患”,无力承担太多流浪犬。承载力不够,又不可能放归自然,逾期无人领养就实施安乐死虽然残忍,却也饱含无奈。当然,要避免对流浪犬实施安乐死之类的痛心,政府就必须进一步做好家养犬只的管理:呼吁民众量力而行、理性养狗;真正实施领证管理,以证管狗,以完善的法律来约束公民行为,从而规避流浪宠物产生的源头。
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