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的你,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时间:2019-11-04 16:09:1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少年的你,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一部《少年的你》,以每天一个亿的票房量,成为最近的票房黑马,当下并不是暑期、国庆、春节等热门电影档期,但是《少年的你》凭着高口碑一路高歌到现在的过十亿票房,实属不易。该片是华语电影首部讲述 “校园霸凌”的,因此也引起了不少的社会层面的关注。那么片中涉及到的这些法律知识,你知道吗?

笔者于周末约上三五个同事去看了下这部影片,看完后觉得“少年的你”真的应该知道这些法律规定:

一、霸凌者魏莱的行为如何评价

魏莱, “无辜”的眼神和“狠辣”的行为, “天使”与“魔鬼”并存,让人不寒而栗。她是父母眼中柔弱的孩子,可是她也是同学惹不起的“霸王”。她在胡小蝶、陈念的板凳上泼红墨水,在厕所里跟其他同学一起把打湿的纸巾朝胡小蝶身上扔、同时拍摄视频;在楼梯口里把陈念推下楼梯、在陈念回家的路上纠集其他同学殴打陈念、扒陈念的衣服、拍裸照、剪陈念的头发等等。最后“胡小蝶”跳楼自杀,陈念找来“混混”小北保护自己。

对于魏莱的行为,笔者看到山东高院的微博上发布文章认为属于“侮辱罪”,笔者不认同。侮辱罪一般是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的贬损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的行为。而笔者认为魏莱的行为针对的并不是胡小蝶、陈念的人格和名誉,而且她的行为不具有“公然”性。她选择在厕所、小巷子等隐蔽的地方欺凌胡小蝶和陈念,足以说明她也是怕被“老师”“家长”“ 警察”等公众知道她的行为的,而侮辱罪的侮辱行为要求必须是“公然”地进行,所以魏莱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笔者认为魏莱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魏莱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93条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以及“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情形。最高院及各省均出台了对于寻衅滋事的量刑指导意见,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就有对于寻衅滋事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精神失常、自杀等行为予以增加量刑的规定。笔者认为魏莱的“霸凌”行为,造成了胡小蝶自杀,陈念受伤等结果都可以用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来囊括。

对于霸凌者的行为评价,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与笔者的观点一致,2017年11月2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均被判处寻衅滋事罪,分别获刑11个月到1年的刑期。

二、被欺凌者陈念的行为如何评价

魏莱欺负陈念的时候,由于打闹声过大,居民楼里一位大叔被吵醒,然后报警。魏莱用钱解决了“大叔”的报警,又解决了拍摄视频的人,然后找到陈念,求陈念不要把事情再闹大,并声称可以给陈念钱,此时陈念面对魏莱“假惺惺”的求饶,怒火中烧。终于在魏莱说也要去北京大学的时候,陈念再也无法遏制怒火,因为考到北京去,是陈念逃离魏莱的唯一方法,没想到魏莱也要到北京去,逃离的希望破灭,陈念一甩手就把魏莱推下了楼梯,最后导致魏莱死亡。

笔者认为,陈念的行为被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较合适。过失罪人死亡罪,是指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最后也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魏莱在学校里曾经也推陈念滚下楼梯,陈念伤到了脚踝,这足以让陈念知道从楼梯滚下是有可能造成伤亡的结果的。所以,由于陈念在推魏莱前已经被魏莱激怒,属于盛怒之下,再加上其之前滚下楼梯的经历,都应该使得陈念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魏莱受伤、死亡等危害后果,但是她却轻信能够避免,而魏莱死亡的结果肯定是陈念不想见到、也不会追求的。所以她的主观上属于过失,最后造成了魏莱头部磕到石头导致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罪量刑比较恰当。影片最后交代陈念被判处四年,也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判处的。

三、保护者刘北山的行为如何评价

刘北山在知道陈念失手把魏莱推下楼梯导致魏莱死亡后,帮助魏莱把尸体转移,并且在警察来调查时说是自己把魏莱杀死了,想要替陈念顶罪。刘北山因为经常出入警局,对于警察办案有一定的了解。所以他精心设计,留下了证据,只要陈念不说,他就可以顺利“顶罪”。但是最后陈念自首,二人都入狱。有人不解,既然事情已经水落石出,魏莱不是刘北山杀死的,为何还要处罚刘北山?

因为刑法中有另外一个罪名: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刘北山为了帮助陈念逃避法律追究,实现他们两个人“走出去”的梦想,选择了替陈念顶罪。他在警局里向办案人员做虚假陈述,掩盖陈念的罪行,甚至其一开始就帮助陈念转移尸体,而且在转移尸体的过程中让自己的皮屑嵌入魏莱的指甲,试图将所有的证据都转向自己,其行为完全符合“包庇罪”的特征,所以最后他被判入狱,是符合生活中司法实践的,只是影片没有详细交代他被判何种罪名,刑期多久而已。

四、影片中办案机关存在的法律问题

周冬雨饰演的陈念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也就是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是影片中在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时,却没有法定代理人在场,影片中这点没有做到符合法律规定。

影片中陈念与刘北山在看守所见到了面,两人眼神交织,泪水涟涟,着实感动了一波观众。但是司法实践中,这种画面是不会出现的。因为当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除了办案单位外,只有辩护律师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等都是无法见到嫌疑人本人的。即使是案件承办的警官,也是不能带陈念去见刘北山的。所以电影中的情节只是为了影片的情感升华而制作出来的,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出现这样的画面。

这部影片的成功,可能是因为它贴合当下的教育局面。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让少年过早的成熟;网络游戏的泛滥,让少年深陷“人能复活”的迷信中,更可怕的是影片中演员黄觉的那句“他们根本不知道那样打能打死人”。面对少年,大人们该如何保护、引导、教育,是当今社会的热点,也是痛点。此文无力解决这些问题,只希望能抛砖引玉,让家长、学校、社会能够找到更有效的方案来解决未成年人教育和发展的问题。

作者:王晓影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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