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圳户籍人员申请往来台湾地区(因私赴台)
时间:2023-02-18 12:03:4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一)深圳户籍居民的非深圳户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
(二)在我市就业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已连续在我市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及其非深圳户籍(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
(三)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及其非深圳户籍(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
(四)60周岁(含)以上非深圳户籍老人。
(五)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非深圳户籍居民。(此类人员只限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
←合上述申请对象的申请人均不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申请条件:
(一)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二)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的经贸交流活动。
(三)申请赴台湾就医或陪护等。
(四)申请赴台湾就学。
(五)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补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遗失、损毁。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首次申请、换发、补发通行证或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和个人资料页,个人身份资料有变更的,还须提交变更页;集体户和代管户申请人可不提交户口簿首页),交验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交验身份证复印件。
(四)不同申请对象还须提交的相应材料:
1、深圳户籍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6周岁子女,还须提交该配偶、子女在深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在我市就业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还须提交在深圳就业和就学亲属的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及持有时间满半年的深圳市居住证(其中未满16周岁子女的不需提交居住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非深圳户籍居民,还须提交持有时间满半年的深圳市居住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属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还须提交学校出具的高等院校在读证明。
4、对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如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的,还须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持省级对台部 门出具的赴台批件为执行两岸周末包机任务的机组人员申请乘务签注的,可以由航空公司集中代办(向包机航点所在地或者航空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属上述人员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属子女的,提交出生证。
(五)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出具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的原件。
2、赴台探亲的,提交探亲类入台许可证明。对大陆机构、企业派驻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及台 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对在香港、澳门或外国企业在台机构及大陆台资企业在台机构任职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 的,须提交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无需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被探望人员为经台办批准赴台的,还须提交提交被 探望人员赴台签注复印件或被探望人员赴台批件、立项批复复印件。
3、赴台湾就医或陪护等的,提交台湾主管部门核发的就医、伴医或医疗、救治等类入台许可。
4、赴台湾就学的,提交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台湾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入台许可以及深圳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七)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提交此通行证原件,通行证有效期须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30天以上。
(八)申请换发、补发证件,还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本人证件损毁说明书。
2、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情况说明。
(九)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后台录入及复核校对资料。
(四)审批部门审批。
(五)上送制证。
(六)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