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黑马容百科技领科创板首份监管函
时间:2019-11-20 09:27:3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新京报讯 11月20日,据上交所官网,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称,容百科技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监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陈兆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29号)、《关于对赵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30号)、《关于对白厚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31号)以及《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32号)。现将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陈兆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29号)
“陈兆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19年半年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三会运作不规范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赵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30号)
“赵岑: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白厚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31号)
“白厚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32号)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编辑 王宇